近日,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《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》,下放审查权限,将辖区乙级测绘资质(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乙级除外)的审查工作委托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。
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具体承担全省甲级测绘资质(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除外)及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乙级测绘资质的审批。
《细则》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,取消初审环节,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由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。同时,《细则》要求制定测绘资质委托审查管理规定,对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绘资质审查定期开展监督检查;规定了测绘资质申请单位存在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,视情节轻重,资质审批机关对其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,给予警告,并纳入信用记录。
细则自2022年1月4日起施行 。2018年5月15日印发的《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》和《浙江省测绘资质标准》(调整部分)(浙测〔2018〕40号)同时废止。